第四条 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 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解析:
1. 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都举报。举报单位: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