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解析:
1. 发票的开具一般由收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是由付款方开具:比如农产品收购“反向开票”;
2. 收到的发票必须与实际支付金额和收到的产品内容一致;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得报销且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