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主要情形包括: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其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公司被注销或吊销,股东无偿接收公司财产的,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7. 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此外,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4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这可能为债权人追偿提供了新的机遇。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操作,还需遵循法律程序,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
需要注意的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主体的扩张,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债权人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