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1.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1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等(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资质证书);
2.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从事工业母机产品研发人员总数及其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从事申报产品研发人员名单,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4.企业开发/拥有的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十条以内代表性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材料;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关于申报产品的成果鉴定报告或产品技术参数证明;
6.上一年度关于申报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7.一至两份关于申报产品的具有代表性的用户报告;
8.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9.企业拥有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注明平台名称、主管部委、属于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0.企业承担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金额、委托单位以及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1.企业牵头/参与申报产品标准制修订情况的证明材料;
12.申报产品获得的奖项证明;
13.机床装备/机械基础装备制造成熟度评价等级证书;
14.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第1-8项为必须提供项。
附件2
原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中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类型 | |||||||||||
注册资本 | |||||||||||
成立日期 | |||||||||||
营业期限 | |||||||||||
经营范围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手机 | 座机 | 电子邮箱 | ||||||||
企业性质 | □国有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股份制 □民营 □其他 | ||||||||||
是否上市企业 | □是 (上市地点、日期、代码 ) □否 | ||||||||||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是 □否(非必填)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期 | (非必填)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号 | (非必填) |
变更后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中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类型 | |
注册资本 | |
成立日期 | |
营业期限 | |
经营范围 | |
变更范围 | (包括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
承诺 | (承诺不以变更企业名称方式重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
注:附新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能够说明变更情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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