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解析:
1. 临时到纳税人所在地外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构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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