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系列之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领用(三)_杭州世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系列之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领用(三)

2024-12-04 11:40:59  浏览:37  作者:管理员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解析:

1. 临时到纳税人所在地外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构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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