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 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解析:
开具发票的时候,不能超出经营范围或者说没有核定的税种不得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系列之发票管理办法-总则(一)
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