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解析:
1. 税务机关查验调票需要开具发票换票证。被调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空白发票调出则开具收据,查验无误后及时返还
2. 取得境外相关发票或凭证,有疑时,应提供境外公正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确认证明,经审核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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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