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 5 年。
解析:
1. 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需要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验证,并报送使用情况。
2. 注销税务登记或变更的,发票也要同时缴销或变更。
3. 发票的存根联保存年限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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