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罚则(三) _杭州世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发票管理办法-罚则(三)

2024-12-24 10:02:22  浏览:102  作者:管理员

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解析: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

①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罚款<5万以下;

②情节严重,并5万元<罚款<50万元;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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