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属于合理工资薪金范围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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