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汽车如果未签订购销合同,但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新车交接确认表”中包含上述合同要素,则属于“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也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