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这些规定确保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合法性,以及其在担任该职务时能够合法合规地履行职责。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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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