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罚则(五) _杭州世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发票管理办法-罚则(五)

2024-12-24 10:05:42  浏览:64  作者:管理员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1 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1.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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