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要求,现启动2024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扶持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申报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仍需申报):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申报方式
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注册后,点击“用户登录”并选择“法人登录”。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五、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
六、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区科技局: 刘宸毓 89521275 赵忠源 89521295
(二)网络技术咨询
系 统 咨 询 : 系 统 注 册 / 登 录 问 题 : 010-87901013 、010-87901032、010-87901073;账号问题:010-12381(工作日9:00-17:00) ;填报环节系统支持:010-8865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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