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解析:
1. 开具发票需要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如果是纸质发票盖发票章才有效;
2. 虚开发票的行为有:
①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收到或开出);
②虚开进与自己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非真实交易发票);
③引介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相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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